依據憲法第 111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下列何機關解決?
(A)總統府
(B)行政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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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15), C(3128), D(53), E(0) #365012
統計: A(59), B(615), C(3128), D(53), E(0) #365012
詳解 (共 6 筆)
#663569
【爭議】
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憲法第115條(自治法施行中障礙之解決)←修9凍結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地制第77條(權限或事權爭議之處理)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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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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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41
104年2月4日修法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改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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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52
| 第一百十一條 |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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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540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
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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