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A) 受理申訴
(B) 辦理調解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
(D) 提起團體訴訟
統計: A(6), B(29), C(93), D(165), E(0) #229290
詳解 (共 2 筆)
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A) 受理申訴
(B) 辦理調解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
(D) 提起團體訴訟
~解析 :
(A)受理申訴→ 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B) 辦理調解→ 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是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D) 提起團體訴訟→ 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消保官」是行使「同意權」,而「非」行使「提起權」喔 !
~補充說明 :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4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下:
一、依本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
二、依本法第45條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
三、依本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不作為訴訟,行使同意權。
四、依本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五、其他依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職權。
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揮監督。
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
~精修 (一) :
Q.「消保官」的「職掌」為何?
ANS : 「消保官」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5條、第49條及第53條規定,其法定職掌如下:
一、受理申訴:
消費者保護官可以受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惟並未獲得妥適處理而轉向「消保官」所為之消費「申訴」。《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二、辦理調解: 「消保官」可以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主席」,辦理有關消費爭議「調解」業務。《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
三、行使同意權: 「消保官」對於「消保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消費者保護法》第53條「不作為訴訟」時,可以「行使同意權」。《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
四、行使不作為訴訟權: 「消保官」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可以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為該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53條》其中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是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建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的情形而言。《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0條》
五、其他職權:其他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賦予「消保官」之職權。
※而目前有關「消保官」之「任用」及「職掌」事項,「行政院」已依法訂定《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可資依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