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稱之為甚麼條款?
(A)「從屬公司董事」責任條款
(B)「影子董事」責任條款
(C)「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責任條款
(D)「相互投資公司董事」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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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2391), C(449), D(150), E(0) #317993
統計: A(606), B(2391), C(449), D(150), E(0) #317993
詳解 (共 4 筆)
#295122
第八條(公司負責人)
|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
|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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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40
針對公司有實權確不掛名的「影子董事」,應與董事共同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此外,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違反導致公司受損害者,應負相關責任,股東會也可以對此求償,但所得產生超過一年者,不在此限。
節錄自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E5%85%AC%E5%8F%B8%E6%B3%95-%E4%BF%AE%E6%AD%A3-%E4%B8%89%E8%AE%80%E9%80%9A%E9%81%8E-%E6%B0%91%E5%88%91%E4%BA%8B%E8%B2%AC%E4%BB%BB-%E5%BD%B1%E5%AD%90%E8%91%A3%E4%BA%8B%E9%96%83%E4%B8%8D%E4%BA%86-213000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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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30
公司法 101修正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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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2
以為條款用字都會比較正式,還第一個就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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