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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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9), C(3864), D(21), E(0) #364272

詳解 (共 1 筆)

#688557

近年來,由社會整體大環境的急遽改變,再加上後現代思維的興起,世界先進國家紛紛進行教育改革。就國內而言,教育鬆綁、課程改革、學校本位、教師專業自主等等都是主要方向,冀望提升教學品質,帶好每位學生,同時時勢所趨,教師也從傳統威權體制中解脫,自我意識高漲的結果,往往重視自身的權利,卻忽略同等重要的義務,因此政府訂定相關法規適度規範教師權利與義務,使學校效能充分發揮,以達成教育改革目標。

貳、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校務參與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可藉由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行政會議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生活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利及保障。

(三)進修研究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

(四)專業結社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申訴訴訟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專業自主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更進一步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受侵害時,政府應提供救濟管道。

(七)教育中立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強迫教師參加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八)工作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四條之各款情形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以保障教師工作之權利。

(九)其他概括權利: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八款規定,教師享有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七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履行聘約維護校譽。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依循法規實施教學。

(四)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五)從事教學研究發展。

(六)嚴守職分發揚師道。

(七)參與校務社教活動。

(八)確保學生家庭隱私。

(九)其他法律規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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