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非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A)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
(B)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D)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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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2), C(21), D(14), E(0) #358669
統計: A(106), B(12), C(21), D(14), E(0) #358669
詳解 (共 3 筆)
#576687
訴379:「參與判決」
訴313:「參與宣判」
宣判與判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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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27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
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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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98
第 313 條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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