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關於技術生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只能招收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之人為技術生
(B)雇主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事項
(C)雇主須支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給技術生
(D)建教合作生應準用勞動基準法關於技術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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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4), B(102), C(1706), D(142), E(0) #167480
統計: A(904), B(102), C(1706), D(142), E(0) #167480
詳解 (共 10 筆)
#122961
屬於公告範圍內的職業訓練科的技術生就不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在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獲得的是生活津貼及膳食補助,
不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所以不是工資。
技術生(建教生) 不適用勞基法喔
之前新聞有報,建教生被坑薪水的事件
如果法律有規定的話,老闆就不會優先用建教生了
因為他們比較便宜 所以老闆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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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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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技術生是否適用基本工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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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雇關係,故技術生領取之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應另於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最後異動日期:10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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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27
| 勞動基準法64:(技術生之定義之最低年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勞動基準法65:(書面訓練契約及其內容)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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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886
技術生"不算勞工",所以領的不是"工資"而是"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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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66
技術生原則上沒有工資,但若訓練期滿,依67條規定留用的話,則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有同等之待遇。
另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於68-2災害補償之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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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60
第 69 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第 三 章 工資 | ||
| 第 21 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不準用第三章工資的第21條。故C不能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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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184
樓上所述,建教生不算勞工,那也不應該在勞基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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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16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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