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以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何者正確?
(A)哺乳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B)適用於子女未滿十八個月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C)雇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D)雇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二次,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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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57), C(147), D(1068), E(5) #229791

詳解 (共 4 筆)

#635121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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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918
修法了 本題應該 要 刪除 或 更改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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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153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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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154
原本題目:以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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