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3 條規定,縣(市)政府之員額數有其基準數及分配增加員額計算方式,但有三個體系 員額不在計算之內,該三體系除警察、消防機關外,尚有:
(A)人事
(B)主計
(C)政風
(D)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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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 C(75), D(456), E(0) #156494

詳解 (共 3 筆)

#207772


99年6月14日修正後,只剩警察、消防機關兩個體系。

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

第 23 條 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 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
第 23 條 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 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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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14日修正後,只剩警察、消防機關兩個體系,故此已題無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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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14日修正後,只剩警察、消防機關兩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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