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校務基金管理委員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B)收入來源不包括推廣教育收入
(C)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各校校務會議之決議
(D)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成員,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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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77), C(250), D(580), E(0) #112921

詳解 (共 6 筆)

#245472

 

第 5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 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 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 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 。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 6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

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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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76

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成員,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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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317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共 5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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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439

第 3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

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 3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

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已無學雜費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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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039

建議修改分類至「公務人員考試」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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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45

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成員,由 ""校務會議""  成員中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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