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為
(A) 輕度等級
(B) 中度等級
(C) 重度等級
(D) 全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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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229), C(43), D(2), E(0) #82147

詳解 (共 8 筆)

#134103

參考衛生署身心障礙等級
聽覺機能
障礙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
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而言。
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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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39


5樓資料好像是舊的(1987,教育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聽覺障礙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者。輕度25-40/中度40-60/重度60-90/全聾90以上,92年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就沒看到這一條了)

4F的資料我查到是民91年修正的版本,應該是比較新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一四七九九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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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41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101.06.18 (附表二)

鑑定向度

障礙程度

基準

二、

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聽覺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50%70%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介於5569分貝。

2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71%90%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介於7090分貝。

3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90%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大於90分貝。

平衡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平衡機能障礙致步行困難者。

2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站立者。

3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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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37


我看到的是

輕度  25~40

中度 40~60

重度 60~90

全聾 90以上

這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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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663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
        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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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87
答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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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8

還是這題是在特教修法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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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2

這題出得很有爭議耶!

25-40分貝是輕度,

40-60分貝是中度,

60-90分貝是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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