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公立幼兒園教師受聘後,若有下列哪些情形者,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後即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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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 B(125), C(508), D(3077), E(0) #427177
統計: A(630), B(125), C(508), D(3077), E(0) #427177
詳解 (共 6 筆)
#1046658
法條已改成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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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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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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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性別平等法 第3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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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89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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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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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04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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