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以下何種情形可由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老師?
(A)現職工作不適任者
(B)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C)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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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488), C(482), D(4602), E(1) #427180
統計: A(284), B(488), C(482), D(4602), E(1) #427180
詳解 (共 5 筆)
#674487
教師法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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