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根據幼兒教育級照顧法,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須接受基本救命術之相關事項是
(A)第30條
(B)第32條
(C)第34條
(D)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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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834), C(170), D(33), E(1) #426045
統計: A(237), B(834), C(170), D(33), E(1) #426045
詳解 (共 1 筆)
#669126
第32條(設置保健設施辦理相關訓練)【相關罰則】第4項~§52;第1項或第2項~§53
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五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幼兒園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
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五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幼兒園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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