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代理人於審判中聲請傳喚證人,法院不得拒絕
(B)選項皆非
(C)告訴人不服判決請求檢察官上訴,除有正當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D)告訴代理人如為律師充任,其於審判中請求詰問證人,法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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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756), C(345), D(159), E(0) #426100

詳解 (共 10 筆)

#869820
(A)告訴代理人於審判中聲請傳喚證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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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701
告訴代理人的權限應該是這條~
第二百七十一條 之一   (委任告訴代理人之準用 )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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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81

第三百四十四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 )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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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27

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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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87

樓上的刑訴344是修法前的條文了!!後來修法已把"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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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3933

A.已無限制規定,請參閱刑訴163-1

C.刪除除有正當理由,請參閱刑訴344 III
D.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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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24
第 176-2 條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 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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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25
第 167 條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 ,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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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898
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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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318
其他選項怎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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