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無搜索票欲進入被告住宅拘捕被告之途徑:
(A)逕行搜索
(B)附帶搜索
(C)緊急搜索
(D)住宅管理員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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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 B(83), C(486), D(43), E(0) #426110

詳解 (共 7 筆)

#1338543
逕行搜索-抓人
緊急搜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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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942
(二). 逕行搜索: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或因追躡 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 確實在內者。另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情 形急迫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它住 所。此觀本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 緊急搜索: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 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 檢察長。本法第131條第3項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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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886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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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623
司法警察無須聲請令狀即可實施搜索,尋找應...
(共 1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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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73
無搜索票~~~途徑~~~~逕行搜索~~~實施後三日內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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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775
人→行急→據緊搜是證據逕搜是抓人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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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945
131-1是逕行
131-3是緊急
那請問131-2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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