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證明法則與下列何種制度不具同質性?
(A)強制處分審查
(B)罪疑唯輕
(C)辯論主義
(D)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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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192), C(152), D(378), E(0) #426109
統計: A(622), B(192), C(152), D(378), E(0) #426109
詳解 (共 4 筆)
#673902
1.其嚴格性表現在於法定 "證據方法" 之限制,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
2.嚴格證明法則,僅限於本案犯罪事實,及其法律效果之認定,因此僅適用於審判程序。
自由證明:1.自由證明並無上述2項之限制,即對於探知證據資料所使用的證據方法及其調查證據程序並不特別設限,
2.就調查證據的方法與程序,享有較充分的自由選擇。
3.自由證明原則適用於"程序爭點之證明"4.例如刑訴第17.18條,法官有無迴避之事由;第159條第2項所例示數種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自由證明程序。
註.傳聞法則-是指排斥傳聞證據(非於審判中或聽審中作證之陳述人所為,而被提出作為證明一方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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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371
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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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46
「罪疑唯輕」意思是指,如果行為人之行為可能觸犯多項罪名,而實際上卻不能證明究竟所犯何罪者,應推定為該多項罪名中最輕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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