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債權人)、乙(債務人)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超過百分之十六部分之利息的約定,無效
(B)該約定全部無效,甲僅能依法定利率請求支付利息
(C)乙得拒絕甲對於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的請求
(D)當甲請求時,乙即須依約定之利率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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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9), C(1213), D(20), E(0) #220472
統計: A(216), B(29), C(1213), D(20), E(0) #220472
詳解 (共 4 筆)
#589364
當事人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對於超過部份雖然無請求權,但其約定並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債權人不得以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受領時,並非不當得利,債務人不得之後反悔,要求債權人返還。 http://www.sunlaw.com.tw/debt-clean_cont.php?Key=18
(有律師事務所的網站真是幫了我們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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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34
20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無請求權不是無效阿阿阿orz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無請求權不是無效阿阿阿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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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44
那無請求權就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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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313
修法囉
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修正後,超過百分之十六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將現行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百分之十六,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修正後,超過百分之十六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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