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7 關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上訴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採續審制
(B)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
(C)第二審採覆審制,屬事實審兼法律審
(D)第三審採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法院得命辯論,其言詞辯論程序與第一審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1), B(148), C(1534), D(807), E(0) #1668647
統計: A(171), B(148), C(1534), D(807), E(0) #1668647
詳解 (共 10 筆)
#2622003
D)第三審採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法院得命辯論,其言詞辯論程序與第一審相同
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要完全一樣才能是對的答案,錯一個字都不行 考試就是這樣XD
389條 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PS.民訴的第三審跟刑訴整個相反過來,所以只要背刑訴就好,這樣才不會搞混
考點----非常上訴,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完全沒有例外但書!!!!!!
104
1
#3136222
有一些罪刑是無法告到最高法院(三審),所以二審自然變成法律審
55
1
#3272344
第一審之辯論 :
288-2 :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289 :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290 :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291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第三審之辯論 :
第 390 條 :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第 391 條 :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沒有被告及輔佐人)
2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