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7 關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上訴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三審採續審制
(B)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
(C)第二審採覆審制,屬事實審兼法律審
(D)第三審採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法院得命辯論,其言詞辯論程序與第一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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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48), C(1534), D(807), E(0) #1668647

詳解 (共 10 筆)

#2622003

D)第三審採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法院得命辯論,其言詞辯論程序與第一審相同
 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要完全一樣才能是對的答案,錯一個字都不行 考試就是這樣XD 

389條 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PS.民訴的第三審跟刑訴整個相反過來,所以只要背刑訴就好,這樣才不會搞混

考點----非常上訴,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完全沒有例外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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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222

有一些罪刑是無法告到最高法院(三審),所以二審自然變成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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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251
「續審制」則屬事實審兼法律審,上訴審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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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344

第一審之辯論 :

288-2  :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289  :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290 :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291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第三審之辯論 :

第 390 條 :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第 391 條 :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沒有被告及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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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653
【題目解答】(一)我國第三審採事後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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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116
(A)第三審採續審制(X;事後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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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144
第一審為事實審,主要的任務在認定事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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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192
第二審已經改為採續審制了,大家可以自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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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148
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與第三審(由390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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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568
哈! 對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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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78864
未解鎖
續審制>>>事實審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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