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關於第二審判決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B)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原審判決雖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C)由被告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並未適用法條不當,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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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207), C(49), D(26), E(0) #358667

詳解 (共 5 筆)

#641051

370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在此

 

(A)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B)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原審判決雖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C)被告上訴(故為被告利益)之案件,如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之案件,如原審判決並適用法條不當,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先看有沒有適用法條不當,再看是為被告利益或不利益,判斷可否諭知較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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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16

回答重點如下》:應注意刑訴法第 439 條再審之訴與第 447 條第二項非常上訴,於此原則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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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擬回答 :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前段規定:「由被告或為被告利益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設有明文規定。此原則於再審、非常上訴亦有其適用,茲說明如下:

  1. 要件:(1.)須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所謂被告上訴,乃指被告為自己利益上訴而言。而為被告利益上訴,乃指檢察官、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被告之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者而言。且該「上訴」,須上訴有理由為前題,若上訴不合法、無理由或上訴逾期,則不適用之。(2.)非因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所謂「適用法條不當」,乃指第一審判決所引用之刑法法條,不限於刑分各法條,刑法總則之條文亦涵蓋其中。(三二上九九六決參照)

  2. 效果:

    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所謂原審判決之刑,當指宣告刑而言,第二審宣告刑如不較第一審宣告刑為重,縱令其所定之執行刑較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重, 苟與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無違,即不得指為違法(參照七四台上五五五九決)。

  3. 適用範圍:(1.)再審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三九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於再審程序仍有本原則之適用。(2.)非常上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此原則於非常上訴審程序亦有適用。

(三)

  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立法目的,最主要係基於政策上之考量,避免被告畏懼上訴而妨害其上訴權之行使,如第二審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為保障被告人權,第二審法院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故第三七○條本文設有原則性規定。
  2. 惟刑事訴訟之目的,除保障被告人權外,尚有發現實體之真實,如原審判決因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時,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故於第三七○條但書設有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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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21

應注意刑訴法第439條<再審之訴>與第447條第二項<非常上訴>,於此原則亦有適用。

(一)刑訴法第370條前段規定:「由被告或為被告利益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即所謂~[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二)我國刑訴法第370條設有明文規定。此原則於再審、非常上訴亦有其適用,茲說明如下:

要件:

須由被告上訴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所謂被告上訴,乃指被告為自己利益上訴而言。而為被告利益上訴,乃指檢察官、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被告之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者而言。且該「上訴」,須上訴有理由為前題,若上訴不合法、無理由或上訴逾期,則不適用之。非因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所謂「適用法條不當」,乃指第一審判決所引用之刑法法條,不限於刑分各法條,刑法總則之條文亦涵蓋其中。(三二上九九六決參照)

效果:

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所謂原審判決之刑,當指宣告刑而言,第二審宣告刑如不較第一審宣告刑為重,縱令其所定之執行刑較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重, 苟與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無違,即不得指為違法(參照七四台上五五五九決)。適用範圍:

再審判決:依刑訴法第439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於再審程序仍有本原則之適用。非常上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此原則於非常上訴審程序亦有適用。

(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立法目的,最主要係基於政策上之考量,避免被告畏懼上訴而妨害其上訴權之行使,如第二審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為保障被告人權,第二審法院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故第370條本文設有原則性規定。惟刑事訴訟之目的,除保障被告人權外,尚有發現實體之真實,如原審判決因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時,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故於第370條但書設有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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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415
下列非常上訴之判決,何者效力及於被告? (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 (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 (D)選項皆非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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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772
(A)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案件,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第二審法院仍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不在此限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132975#i_425967#ixzz37RmdTU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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