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雇主若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受僱者或
求職者受有損害時,雇主有何責任?
(A)雇主僅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雇主不僅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還必須對受害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負賠償責任
(C)受害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若已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即不會被處以行政罰
(D)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之受害程度而定,受害程度若相當輕微,雇主不須負任何責任,只有在受害程度較嚴重
時,雇主方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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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795), C(23), D(53), E(0) #1334223
統計: A(68), B(1795), C(23), D(53), E(0) #1334223
詳解 (共 2 筆)
#301281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害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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