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若未違反該法有關利害衝突之規定時得進行 投資,惟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幾?
(A)10
(B)20
(C)25
(D)30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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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2), B(743), C(262), D(362), E(1365) #2573160

詳解 (共 8 筆)

#4479786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12
1
#5718284
依修正後的現行法,答案是不是要改成0%呢?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4 條
Ⅰ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Ⅳ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Ⅴ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49
1
#5355045
之前上函授老師說:如果持股超過10%,也不需要來當公務員吧~
38
0
#5030970

公務員服務法,不得超過其投資公司股本的1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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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997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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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414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
(共 1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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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426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第1項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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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739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修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務員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利事業;反之,該營利事業受其服務機關(構)監督者,公務員自應受到高度之利益迴避規範。考量公務員投資禁止規定除為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法投資行為外,亦應合理兼顧公務員之理財自由,且現行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之相關規範,另公司法對各種商業舞弊情形亦多有防範規定,爰對公務員不得持有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僅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至於公務員對該營利事業不具有監督管理權限者,其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雖不受限,惟仍不得因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而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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