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公務員服務法是我國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下列何者不符合該法之規範?
(A)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B)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其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C)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D)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 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統計: A(387), B(889), C(6257), D(329), E(0) #1914768
詳解 (共 10 筆)
(A)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一條(依法定時間辦公)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 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 之。
(B)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C)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 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 之談話。
(D)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n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地2條
我的記法是只有主管或長官等級的才有申報財產的義務,防止炒股等洗錢手段,一般基層沒什麼影響力,何必特別申報
大致上分七大類:(都是主管等級的人員才需要申報)
1. 政務人員、民選人員
2. 公營
3. 學校
4. 軍人(上校以上)、軍事監察主管
5. 政風
6. 司法警察
7. 稅務、會計、審計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
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
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
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全部選項皆在公務員服務法,(C)錯在 “不受”這兩個字上面。
(A)公務員服務法 第11條 第1項
(B)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第1項
(C)公務員服務法 第4條 第2項
(D)公務員服務法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