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下列何者聲請公開,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許可者,得公開之?
(A)監察院
(B)被付懲戒人
(C)最高行政長官
(D)最高人事主管機關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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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2849), C(99), D(94), E(312) #1658048
統計: A(360), B(2849), C(99), D(94), E(312) #1658048
詳解 (共 10 筆)
#2432531
公務員懲戒法 第44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②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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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807
已修法
第 44 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
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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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942
公務員懲戒法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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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852
106年 - 106年 - 司法人員/國安人員特考五等_法學大意#64423 #64423 --12題
根據1090610的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懲戒法庭以公開審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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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902
以選項來猜想的話,
如果上級單位說要公開就要公開的話,
那原則上的不公開就等於沒原則了,
也無法保障被受懲戒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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