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通過憲法解釋的可決人數為何?
(A)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方得通過
(B)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C)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D)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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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534), C(3465), D(341), E(0) #138455

詳解 (共 10 筆)

#72297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4(可決人數)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之出席,及出席人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½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½之出席,及出席人½之同意,方得通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5(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評議)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21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¾之出席,及出席人½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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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40
最佳解的政黨違憲寫錯囉
四分之三出席與「三分之二」同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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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527
政黨違憲4321、4332(正擋先定:倒...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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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717
三分之二,第25條第1項寫的三分之二是判決用的;第3項寫的二分之一是裁定或駁回聲請而不舉行言詞辯論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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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361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關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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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457
經言詞辯論為判決,無言詞辯論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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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724
我看不懂的是,判決和裁定怎麼分?!
判決是3/4出席,2/3同意?
裁定是3/4出席,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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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666

現在是憲法訴訟法了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
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
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公布日期】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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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000
新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2/3x1/2

根據這個條文的立法說明,也正是要解決過去因為門檻過高,造成大法官解釋難產的原因:「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之評決,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門檻,實務運作結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該規定不合於比較法上憲法審查案件採過半數多數決之通例,致即使過半數之大法官持違憲之見解,亦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造成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影響解釋之作成及案件之終結,是現行制度容有改進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爰於本條明定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俾利案件妥速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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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684

政黨違憲是1/2還是2/3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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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388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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