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確定之罰鍰,如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時,警察機關如何處理?
(A)不再追繳
(B)逕對其財產強制執行
(C)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D)向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統計: A(345), B(456), C(4505), D(810), E(0) #1607166
詳解 (共 6 筆)
法務部(89)法律字第 041724 號
惟如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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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原處分機關
即時強制該管行政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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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指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
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89)法律字第 04172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89.06.21)
要 旨: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五號函。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
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