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情形中,何者尚不得對直轄市長、議員予以解除其職權?
(A)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B)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三個月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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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113), C(55), D(187), E(0) #132300
統計: A(52), B(2113), C(55), D(187), E(0) #132300
詳解 (共 6 筆)
#144464
考真細~~是遷出四個月才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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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75
| 第 79 條 |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 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 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 、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 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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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873
考太細了吧 腦容量明顯不足 壞軌又多 申請外插行動硬碟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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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92
就算不知道是四個月.....單看選項A,C,D都很明顯是對的阿.....(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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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519
為什麼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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