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A)150
(B)160
(C)170
(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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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39), C(11), D(39), E(0) #387212

詳解 (共 6 筆)

#531002
高級中學:160學分
職業學校:150學分
大學:128學分
五專:220學分
二專:8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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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260
現行法規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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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078

已廢除 1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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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96

        職業學校法(民國 99 06 09 日)

14              

Ø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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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196
職業學校法已廢 本題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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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274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14 條 第一項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現行規定

階段

學分

高中 普通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技術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綜合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單科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專科

二年制

80

五年制

220

大學(學士)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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