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及處罰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罰鍰原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納
(C) 罰鍰逾期不完納,警察機關得以拘留
(D)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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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7), C(66), D(605), E(200) #559951
統計: A(18), B(27), C(66), D(605), E(200) #559951
詳解 (共 7 筆)
#3767899
102年 - 102年 -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 行政警察學系 警察法規#15090 #15090 --13題
已修法,本體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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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4348
102年 - 102年 -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 行政警察學系 警察法規#15090 #15090 --19題
此題已修法
建議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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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446
(A) 罰鍰原則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10萬元以下
6萬元
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B)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納
10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C) 罰鍰逾期不完納,警察機關得以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第 3 項 舊法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 (法院) 易以拘留。
V(D)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C、D 易以拘留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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