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下列那一項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A)依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B)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組織
(C)獨資、合夥組織
(D)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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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01), C(18), D(26), E(0) #138113

詳解 (共 9 筆)

#590038
【所得稅法第66-1條.第二項】
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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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85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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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797

107年起廢除兩稅合一,無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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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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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75

這有法條根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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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6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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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70

BBBB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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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8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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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15
答案是B丫!為什麼都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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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97178
未解鎖
自107年起廢除兩稅合一, 無股東可扣...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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