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06.行求、期約、交付之行為與下列何者較有相關?
(A)連續犯
(B)繼續犯
(C)接續犯
(D)牽連犯。
統計: A(226), B(329), C(1078), D(302), E(0) #269249
詳解 (共 2 筆)
(A)連續犯: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詳言之,行為人出於一個概括犯意,連續數個可以獨立成罪之故意行為,分別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者。也就是說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畫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之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七十年台上六二九六號判例)。例如行為人計畫多次在百貨公司行竊。連續犯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擬制成一罪,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若符合連續犯之條件,其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均較低。
(B)繼續犯:繼續犯,為刑法學上之名詞。乃研究犯罪之形態時,別於即成犯與連續犯而言。其與即成犯不同者,即成犯為一舉可畢之犯罪,如殺人、放火;而繼續犯則指犯罪行為須有相當時間始能完結之犯罪,如使人為奴隸。其與連續犯不同者,連續犯之犯罪行為有數個,且此數個犯罪行為有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上午行竊,下午再行竊;而繼續犯之犯罪行為則祇有一個,不過此一個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而已,其間並無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使人為奴隸繼續至三年之久。繼續犯在理論上又可分為:一、持續犯(又稱永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無間斷的侵害一個法益。例如:私行拘禁罪(刑三○二);一個拘禁行為,使被拘禁之人之自由,無間斷的受其侵害,或一日或一月或一年,乃至更久之情形是。二、接續犯(又稱徐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由數個動作組成,前後動作,在時間上有間斷;但此數個動作既祇組成一個犯罪行為,並非各自獨立之數個犯罪行為,故仍不同於連續犯。例如:盜伐一巨木,今日斷其枝(一個動作),明日斧其根(另一個動作),經數日而始完結一個盜伐巨木之犯罪行為是。由是觀之,繼續犯之繼續,顯係專指犯罪行為本身之繼續,而非兼指因犯罪行為所生之違法狀態之繼續,亦即「行為繼續」與「狀態繼續」不可混為一談。必係「行為繼續」始為繼續犯,若係「狀態繼續」則為即成犯之一種。所謂「狀態繼續」之即成犯,如竊占不動產罪(刑三二○Ⅱ),於竊占當時,其犯罪行為即已完畢。雖該不動產其後仍在竊占者繼續不法占有中,此繼續不法占有乃犯罪行為所生之違法狀態之繼續,而非犯罪行為本身之繼續。又如侵占罪(刑三三五Ⅰ),於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時(如甲受託為乙保管一物,甲竟將該物據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犯罪行為即已完畢。其後該物繼續為侵占者所據有,亦祇係「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行為繼續」亦可稱為「犯罪繼續」,或「犯罪行為狀態之繼繽」 (刑八○Ⅱ)。其在刑法之適用,特應注意者:一、「行為繼續」中法律之變更,不同於行為後法律之變更,因之亦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狀態繼續」中法律之變更,則反是。二、「行為繼續」中他人參與犯罪時應成立共犯。「狀態繼續」中則不復有他人參與犯罪而成立共犯之問題。三、「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其追訴權時效,自最後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狀態繼續」之即成犯,其追訴權時效,自最初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C)接續犯:行為人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在時間、場合上,有密切關係者。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只想實施某一行為,但在客觀上,分為若干動作,接續完成,其時間、場所上,有密切關係者。 一般通認的接續犯概念,通常指的是,竊盜犯進行的大搬家式偷竊,以一中型的卡車,分三次往返,搬運竊得的物品。接續犯和連續犯的概念並不相同,我國94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法時,刪除連續犯的概念,而在立法理由時,「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使連續犯數個、數十個、數百或更多案件者,依法以一罪論,僅得對於行為人加重至二分之一,不僅違背刑罰公平及合理性原則,因而常發生處罰過輕之現象,且在實務上產生單一整體認定困難及不一致等問題。……」希望擴張接續犯的概念,以避免因為一罪一罰的因素,而造成行為人可能因為多次犯竊盜此種輕罪,但是最後因為數罪成立,應執行刑大於像是殺人、強制性交罪等重罪,反而令人有輕重失衡的聯想。因此,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或是概括犯意,在時間、空間上密切實行的數個行為,而且侵害的並非重大的法益,例如:生命、身體或是性自主等等,則依據一罪一罰原則,僅論以一罪。
(D)牽連犯:係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行為犯他罪的,例如侵入住宅而竊盜,侵入住宅為竊盜的方法。犯一罪,而其結果行為犯他罪的,例如殺人之後為滅跡而放火,犯殺人罪而其結果行為又觸犯毀損屍體罪。牽連犯之處斷,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為從一重處斷,則上例分別依竊盜罪和殺人罪處斷。被告若符合牽連犯之條件,其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均較低。
賄選案件一般被歸類成行求、期約、交付三個階段,其中「行求」指的是行賄單方明白表示,想要透過金錢收買或提供不當利益等方式博取支持,在這階段,只算是單方意願的表示,對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