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須任職幾年以上?
(A) 15
(B) 13
(C) 12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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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7), B(4), C(19), D(265), E(0) #184656
統計: A(3177), B(4), C(19), D(265), E(0) #184656
詳解 (共 4 筆)
#561238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本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五之月補償金。
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
本法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慰金,均照本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一次撫慰金之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由遺族自願按原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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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300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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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568
(第九條只節錄部分,完整請再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0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
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第 10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
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第 9 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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