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B)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者
(D)犯偽造文書罪,受緩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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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96), C(306), D(596), E(4) #184657

詳解 (共 9 筆)

#1063881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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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5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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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68
102年: 答案新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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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505
c已經執行完畢,是否仍然無法任用為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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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586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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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337

配合102年任用法修法,答案請更正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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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504

參照樓上的法條~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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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849

C選項依司法院釋字66號解釋意旨

若公務人員遭判處貪污緩刑宣告期滿且未經撤銷者,「可再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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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653
D的話~想想余文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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