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下列何者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事件?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期改善或處以怠金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期改善或處以怠金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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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674), C(81), D(616), E(0) #1403226
統計: A(144), B(2674), C(81), D(616), E(0) #1403226
詳解 (共 6 筆)
#1469424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A)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C)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D)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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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613
不服怠金的救濟是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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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68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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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307
請問B是向高等行政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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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003
行政訴訟法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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