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年滿幾歲之男女工人,於其工會組織區域內,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A)十六歲
(B)十八歲
(C)二十歲
(D)二十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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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49), C(94), D(1), E(0) #140506

詳解 (共 4 筆)

#913499

工會法 第十二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  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  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但已加入  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修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勞動基準法對於受僱勞工之年齡已有規範與限制,有關勞工加入工會之年齡限制,並無必要。再者,依據憲法及勞動法學之學理,勞工團結權之保障,除積極之籌組、加入工會組織之權利外,尚應包括消極不加入、退出工會組織之權利。現行強制入會制度,已不符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第九十八號公約之精神及國際潮流,亦與當前多元化發展趨勢背離,爰將本條刪除。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B7%A5%E6%9C%83%E6%B3%95_(%E6%B0%91%E5%9C%8B89%E5%B9%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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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3
法條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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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915


工會法中此強制入會條文已刪除 ,建議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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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37
已刪除此法
第 6 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 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 7 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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