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 規定,應如何處理?
(A)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B)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C)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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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 C(258), D(22), E(0) #1655348

詳解 (共 1 筆)

#4221667
稅捐稽徵法 第28條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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