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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6435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64357

年份:106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已刪除】20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 規定,應如何處理?
(A)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B)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C)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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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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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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