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A)師資培育以公費為主
(B)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專責辦理
(C)教育實習應於師資職前教育階段完成
(D)師資培育課程中之專門科目,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
(E)已刪除
統計: A(20), B(186), C(2241), D(712), E(40) #104747
詳解 (共 10 筆)
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請問C為什麼不可以選呢?
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教育學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b...錯在..師資培育開放多元了...一般大學也可以申請培育...
c....我不覺得有錯...唉...
修法後答案應修正為(D),雖(D)仍不完整,卻是較適合的答案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第 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