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下列何者非屬17歲甲之特有財產?
(A)母親所贈之生日禮物
(B)繼承父親死後之遺產
(C)暑假打工所賺之工資
(D)在海邊挖到之玫瑰石
統計: A(87), B(684), C(2836), D(1478), E(0) #168224
詳解 (共 7 筆)
你翻錯囉 1087條:子女之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下列何者非屬18歲甲之特有財產? → 「18歲」=「未成年」。
(A)母親所贈之生日禮物 → 屬於「贈與」之 「財產」~所以「是」特有財產。 (B)繼承父親死後之遺產 → 屬於「繼承」之 「財產」~所以「是」特有財產。 (C)暑假打工所賺之工資 → 不符合法條之規定~所以「不是」特有財產。 (D)在海邊挖到之玫瑰石 → 屬於「無償取得」之 「財產」~所以「是」特有財產。
~解析 :
一、民法第1087條 ( 子女之特有財產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二、民法第1088條 ( 親權 (四) - 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甲將設有抵押權之土地贈與18歲之乙,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上開行為均未得乙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贈與契約有效,所有權移轉契約亦有效 (B)贈與契約有效,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
(C)贈與契約無效,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 (D)贈與契約無效,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
102 年 - 102年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三等#11039答案:A
今天甲贈與設有抵押權土地18歲的乙,則效力為何?依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第77條)。因此若受贈人是已滿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受贈是「無負擔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可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也無須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判斷標準,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後是否還須為負擔行為而定。
今天甲乙成立土地贈與契約,到底乙受贈設有抵押權的土地,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有不同見解,惟一般認為應採肯定見解,即乙受贈有抵押權的土地是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因為甲乙成立贈與契約後,結果乙是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之移轉請求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之後即便所有權移轉到乙,乙也只是所有權人,不是債務人地位,之後如果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乙也不受抵押權追擊效力所及,因此可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故認為乙受贈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該贈與契約有效。
未滿18歲的乙受贈有抵押權之土地為「純獲法律上利益」,甲乙成立契約後乙取得該土地之移轉請求權,不負擔任何義務。哪天乙獲得該土地所有權,但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最糟的狀況也只是乙失去那塊土地,本身並沒有損失原本的屬於自己的任何東西。故依民法77條,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是有效的。
特有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的特有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1031條之1):
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B、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
C、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註:必須同時符合二個的條件:其一、必須是夫或妻個人的受贈物;其二、必須經由贈與人以書面的方式聲明該受贈物是指定給夫或妻個人的特別財產。這二個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