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自民國 104 年度起,獨資合夥(除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外)之營利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A)按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計算之
(B)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C)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D)自民國 104 年度起獨資合夥免課徵綜合所得稅,只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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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8), C(491), D(88), E(0) #804862
統計: A(12), B(98), C(491), D(88), E(0) #804862
詳解 (共 3 筆)
#5872476
所得稅法7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自107年度起,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104年度至106年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其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扣抵綜合所得稅(或退稅)。
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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