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屬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實際繳納之稅額,應如何適用所得稅課稅規定?
(A)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B)可以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C)得以該稅額全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D)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所得稅法 第 73-2 條 非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