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地位即屬下列何者?
(A)檢察官
(B)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C)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憲法第80 條所稱之法官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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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78), C(96), D(3144), E(92) #981835
統計: A(66), B(278), C(96), D(3144), E(92) #981835
詳解 (共 9 筆)
#1313738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章 司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80 條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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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33
我是這樣想的...
公懲會的判決如同法官審判一樣,一旦做成判決確定後,即會對公務員造成實質的效力,例如:免職處分,名義上是委員,但是他們做成的決定就如同法官的審判一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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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520
釋字162
公懲會「委員長」、行政法院「院長」為行政事務首長,非憲法80條所稱之法官,無憲法81條適用;
公懲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依憲法77、80條,為憲法所稱之法官,受憲法81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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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469
這題有大大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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