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依據藥事法之規定,新成分新藥得有幾年之資料專屬權保護?
(A)3
(B)5
(C)7
(D)10
統計: A(2348), B(3506), C(22), D(211), E(0) #1527943
詳解 (共 10 筆)
1F不好意思想請問你指的是許可證有效期限對不對
| 許可證 | 有效期間 |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
| 藥物(=藥品+醫材) | 5年 | 5年 |
| 化妝品 | 5年 | 4年 |
| 罕見疾病藥物 | 10年 | 5年 |
鑽石關閉方法(from張詩)
1.頭貼-設定-自動販賣-關閉 (未來的考題不會販賣)
2.考試秘書-發表的討論-販賣中-一一關閉 (過去的考題不會販賣,一次只會顯示部分考題,所以要重整後關閉*N次)
修法時間是107年喔~樓上的資訊可能比較舊一點
我的資料來源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應該不會錯
修法後資料專屬權是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後學名藥廠才可以引用原廠的申請資料作查驗登記
五年是學名藥可以取得藥物許可證
當年的答案真的是B沒錯 可是阿摩的好處之一就是可以用新的正確答案去複習舊題目
可能要麻煩站僕修改一下
所以也不要再糾結考選部答案了 考生時間寶貴XD
支持關掉自動販售
| 許可證 | 有效期間 |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 安全監視期間 |
| 藥物(=藥品+醫材) | 5年 | 5年 | 藥品5年醫器3年 |
| 化妝品 | 5年 | 4年 | |
| 罕見疾病藥物 | 10年 | 5年 | |
| 藥品和化妝品的廣告有效期限 | 1年 | 1年 | - |
有修法呦
藥事法
40-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補充樓上表格
化妝品色素販賣業者許可執照
化妝品工廠登記證
無年限限制
資料專屬(data exclusivity)是指藥品研發過程中所獲得的各種藥品相關資料專屬n於投資開發者(通常稱為原廠或原開發廠)擁有之意。在資料專屬的效力下,不僅其他有意開發相同成分藥品(即學名藥)之其他廠商會受到限制,負責藥品審核的衛生主管n機關也同樣受其拘束。對於學名藥藥廠而言,除非能獲得原廠的授權,否則不能引用原廠之資料來證明自己產品之療效及安全性以取得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上市。對於衛生主管機關而言,也不能本於先前審查原廠之資料時所獲知的知識,允許學名藥廠不須檢送全套科學性技術資料,而得以僅僅證明生體相等性即核准學名藥。在資料專屬效期內,若有藥廠要申請學名藥之查驗登記,除非能獲得資料擁有者的授權,否則仍必須提出完整的藥品相關資料(即全套之科學性技術資料),當作新藥來申請。
簡而之:在資料專屬效期內,藥廠不得申請學名藥之查驗登記(除非獲得授權)。
Ref:http://www2.cde.org.tw/Data/CDEDoc/Documents/%E8%B3%87%E6%96%99%E5%B0%88%E5%B1%AC%E6%A6%82%E8%BF%B0.pdf
又
藥事法40-2: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
所以我認為資料專屬權效期為3年。
有錯歡迎指教
補充樓上Abby的表格
化妝品許可證為"含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以及"化妝品色素"
另外補充:藥品和化妝品的廣告有效期限為一年,每次延展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