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下列有關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E)一律給分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E)一律給分
統計: A(1792), B(3233), C(559), D(1442), E(130) #1718487
詳解 (共 10 筆)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1049: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民法1053: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由兒子請求
民法1052: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法院調解成立後即具效力
民法1052-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A:民法1049: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民法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C: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民法1052-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B
截自釋字第 554 號
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2020.12.25修法民法104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49
關於未成年離婚的規定已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