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23 下列有關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E)一律給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92), B(3233), C(559), D(1442), E(130) #1718487

詳解 (共 10 筆)

#2588374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1049: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民法1053: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由兒子請求

民法1052: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法院調解成立後即具效力

民法1052-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677
4
#2548753

A:民法1049: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民法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C: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民法1052-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5
0
#2531654
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若在配...
(共 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1
#3006751

B

截自釋字第 554 號

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29
0
#2530760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6
0
#4745179

樓上 雖然修法但還沒施行 所以目前還是適用舊法

法規名稱: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2
0
#4235206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20
0
#2550160
訴請離婚只有配偶之間,被媳婦虐待只能聲請...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4511349

2020.12.25修法民法104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49

關於未成年離婚的規定已修改


16
1
#3794743
這題感覺瑕疵嚴重(A)它沒有說離婚的時候...
(共 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5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1247
未解鎖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