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目前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不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者,依大法官解釋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
(B)向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C)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D)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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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9), B(710), C(3813), D(973), E(0) #636998
統計: A(999), B(710), C(3813), D(973), E(0) #636998
詳解 (共 10 筆)
#13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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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691-假釋駁回(想申請假釋) |
釋681-假釋撤銷(已給過假釋) |
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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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
司法處分 |
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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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時) 訴願、行政訴訟 |
(不服時) 聲明異議 |
(不服申訴決定者) 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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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59
我常會與#691搞混...受刑人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決定救濟....選項D...由行政法院審理
#652看守所被告...不符看守所申訴.....向裁定羈押法院請求救濟...選項C
趕快筆記整理...免得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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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318
釋字第 720 號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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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023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20 號 【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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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3年5月16日 |
| 解釋爭點 |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
| 解釋文 | 1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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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751
最佳解是錯的 應改720號,652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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