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受羈押被告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權利,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
(B)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遇或處分之申訴制度,具有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功能
(C)受羈押被告不服執行羈押機關所為侵害其權利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D)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必須以特別訴訟程序救濟,方符合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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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5), B(2108), C(934), D(9862), E(0) #1332387
統計: A(1505), B(2108), C(934), D(9862), E(0) #1332387
詳解 (共 10 筆)
#1493001
駁回 (前) 假釋 (後) 撤銷
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
No.691.假釋前 被駁回假釋 提行政訴訟
No.681假釋後 被撤銷假釋提聲明異議
No.720 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者之訴訟權,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訴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號釋字補充No.653。
372
5
#1413409
釋字720
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
另參
681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 -> 聲明異議
691 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 -> 行政爭訟
100
9
#1399401
(A)(B)(C)-釋字653
(D)-釋字720
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62
2
#5034787
ABC均節錄自【釋字653】
(A)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權利,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正確
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
(B)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遇或處分之申訴制度,具有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功能→正確
惟申訴在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審判並不相當,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
(C)受羈押被告不服執行羈押機關所為侵害其權利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正確
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始無違於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D)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必須以特別訴訟程序救濟,方符合憲法規範→錯誤,屬一般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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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28780
我知道是準抗告 但他不是特別程序哦?
12
7
#5400789
刑訴特別救濟程序:再審、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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