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凡屬限制人民權利事項,立法者非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只要其授權之目的、 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B)此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係完全相同
(C)授權明確性之要求,亦本於權力分立原則所必須
(D)對於授權明確性,大法官並就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上,劃分了層級式 之審查標準
統計: A(2134), B(9419), C(1094), D(923), E(0) #1332392
詳解 (共 10 筆)
1. [法律明確性原則]:
(1) 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2) 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看清楚喔 是受規範者可得預見 (不是大眾喔!!!)
(3)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2. [ 授權明確性原則]
裁罰性VA,立法者得授權H以命令為法律之補充規定,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應』具體明確,方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翻譯蒟蒻:VA=行政處分
H=行政機關
授權明確性原則 v.s 概括授權
= 授權清楚 v.s 授權模糊
(C) 假設: 你是立法機關,我是行政機關,若 你說我做 (授權明確),你我能互相制衡 (權力分立),但如果變成我說我做 (概括授權),我就獨裁了。
如果立法機關偷懶,都用概括授權的方式,交給 (授權予) 行政機關以命令來制定法律,這樣行政機關就會分到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所以,如果授權明確,就不會出現行政機關獨裁的現象,換言之,為了維持權力分立 (防行機獨大),而有授權明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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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括授權之要件:釋字367
(1)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
(2)執行法律有關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
(3)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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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授權明確的要求,確實是有助於權力分立,但是,覺得『本於權力原則的必須』有一點點言重了,因為實務上,除了防止國會偷懶 (迴避人民所託),實在想不到其他原因,能透過授權明確來達到權力分立,再者,立法與行政機關的選任體系本來就會造成兩者對立(權力分立),授權明確反而像是讓兩方把話好好講清楚、不要這麼對立的方法(OS:不要出包了再來怪我)。權力分立 與 授權明確,沒有這麼直接的關聯性,所以選項C 看起來就會錯誤的誘人 .. 好比有學者說,"概括的禁止授權原則容易僵化並妨礙國會與行政機關有所作為,不如求諸於其他原則,以達到禁止授權原則所欲達成之效果。"1. 也代表了這個授權明確的方式,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也受學者質疑的吧? 題意認為,立法者會引用 授權明確 這個概念, 是為了實現權力分立? 但我認為當初會引進 授權明確,應該跟究責、課責性比較有相關? ˊQˋ
1. http://lawdata.com.tw/tw/doi/?doi=10.3966/101665132014013903004
個人理解,敬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