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有關行政法院之證據調查,下列何者正確?
(A)於撤銷訴訟,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B)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C)於行政訴訟,非當事人提出之證據,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於行政訴訟,審判長應履行其闡明義務,但證據調查仍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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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2788), C(103), D(190), E(0) #1668294
統計: A(856), B(2788), C(103), D(190), E(0) #1668294
詳解 (共 10 筆)
#2463921
行政訴訟法133條:
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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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731
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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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852
行政訴訟是採職權調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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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027
回樓上
(A)於撤銷訴訟,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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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9341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34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33 條
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第 134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第 125 條
1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2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3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3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1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2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3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3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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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383
條文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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