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此一規定者,應如何處理?
(A)應先予申誡
(B)應先予記過
(C)應先予停職
(D)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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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4), C(166), D(614), E(0) #165589
統計: A(24), B(24), C(166), D(614), E(0) #165589
詳解 (共 4 筆)
#294564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4)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4)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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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5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不是直接就撤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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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63
在服務法上用詞是"先予撤職" 但司法院院解為"先予撤職=先予停職" 這還真令人頭痛!
(選擇題 請照 法內用字 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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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50
好重的處罰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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