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某甲因駕駛贓車時之行跡可疑,為警察駕駛巡邏車前後包夾,欲依法實施盤查,某甲思及車上置有槍枝, 恐遭發現,為脫逃而駕駛該贓車撞擊巡邏車,致使巡邏車損壞。則某甲應如何論處?
(A)不構成犯罪
(B)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C)僅成立刑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D)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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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277), C(504), D(4287), E(0) #2052605
統計: A(149), B(1277), C(504), D(4287), E(0) #2052605
詳解 (共 10 筆)
#4524411
2021=加重妨害公務
刑法第135條第三項第一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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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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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9651
這不是要想像競合 然後論重的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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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505
不配合警察盤查是妨害公務罪 → 一個行為。
不配合就算了! 為了逃脫警察盤查又開車撞警車,警車是公務員所掌管之物品。犯了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是另一行為喔 !
不配合盤查讓警察 [無法執行職務] 就構成135條罪,開車撞警車是另外一個犯意。
不配合 → 不作為犯。
開車撞警車 → 作為犯。所以是兩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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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392
同5F
本題應該是一行為犯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吧?
有大神可以解答嗎?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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