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幸福公司於 102 年 6 月 15 日分配股利 200 萬元,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 1,000 萬元,均屬 99 年度以後之盈餘,其中有 600 萬元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400 萬元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若股東可扣 抵帳戶餘額為 350 萬元,幸福公司實際可扣抵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多少?
(A) 20.48%
(B) 25.84%
(C) 33.87%
(D) 35%
(E)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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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44), C(71), D(19), E(20) #503815

詳解 (共 6 筆)

#747609
20.48%  x 0.6 + 33.87% x 0.4 = 25.836% 約 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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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141
營利事業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不得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上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甲公司101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400萬元,公司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0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屬99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屬100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如下【(500÷1,000)×48.15%】+【(300/1,000)×33.87%】+【(200/1,000)×20.48%】=38.33%。該公司之稅額扣抵比率為【400÷1,000=】40﹪,已超過上限38.33﹪,僅可按38.33﹪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故股東可獲配之稅額為400萬元×38.33﹪=153.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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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479
這題的條文已經刪掉了nn6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5201 號令n 修正公布第 5、14、14-3、15、17、24、42、66-9、71、75、76、79n 、88~89-1、92、100、102-1、106、108、110、114-1~114-3、126n 條條文; 增訂第 114-4 條條文;刪除第 3-1、66-1~66-8、73-2、n 100-1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節名;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 但第 5、66-9、71、75、79、108、110 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n ,第 7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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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704
有人可以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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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042
?以現今法令解?
(共 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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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344

所以不用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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