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在我國行政程序法中,「受告知權」不包括:
(A)預先告知
(B)事後告知
(C)救濟途徑之告示
(D)送分
(E)事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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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38), C(80), D(3091), E(303) #412250

詳解 (共 10 筆)

#631944

受告知權: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即時獲悉與其利害關係攸關之事實及決定之權利。
告知,依其時點及作用,約可分為三種:
1.第一種告知:為預先告知,簡稱預告,指行政機關在作成終局決定前所為之告知。
2.第二種告知:為事後告知,即行政機關作成終局行政決定後,將其決定告知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3.第三種告知:為救濟途徑之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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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577
送分的原因可能因為是行政法的範圍吧
但原先給的答案還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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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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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62
所以行政學的範圍沒有包含行政法嗎?
不是有人說包山包海包二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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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56
與其送分不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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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37
此題考選部送分耶為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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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641
所以這D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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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846
哈 這題要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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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066
所以沒有事中告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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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520
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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